三十一、对离休干部报销出国探亲费有何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三十二、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三十三、出国定居的离休干部,其差旅费如何发给?
1983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
凡获准出境定居的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
三十四、离退休干部短期出国及去港澳地区的期限和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1983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三十五、可否用公费组织离、退休干部赴港澳地区旅游?
1999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通知》(〔1999〕港办政字第0129号)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旅游。离、退休老干部个人申请因私自费去港澳地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审核手续。对因公赴港澳地区的团组和人员要严格审批,防止用公费变相出境旅游。